刘有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3年12月25日在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孟营村北开工建设的年加工生物质颗粒1000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2日,提取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6页)。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擅自开工建设现场照片三张(共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1月2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节选)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整改照片一张(共1页);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724环整复字﹝2024﹞1号)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2月2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4〕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1、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题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应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超期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0.3504 | 1.752 | 3 | 5 | 1 | 1 | 1 | 1 | 1 |
3504+(17525-3504)×[(3/5)2+(12+12+12+12+12)/(52×5)]×50%=630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叁佰零柒元(6307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734010010000****,开户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