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决罚字〔2024〕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3-14

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与新东大道交叉口新乡中德产业园43号楼202(107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新乡市获嘉县开展监督帮扶工作时,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和11月11日对河南东澳化工有限公司行了现场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C100075、编号C110067),另于10月8日和11月15日对河南金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C100023、编号C110089),四份检测报告中均显示对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检测3次,但上述两家企业的视频监控显示你单位采样人员在颗粒物采样过程中均只采集了1次且在采样平台停留时间最长的1次为25分钟,均未超过30分钟。你单位上述采样过程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的要求(9.4.3.2采样“b.采样开始,由于需要置换管路中空气和用样气洗涤与饱和滤料,应过30~60分钟后再读数,测试仪如无数据自动记录和打印装置,应根据测定时间长短,定时记录测试结果”)开展,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1日,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3年第四季度员工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你单位的检测资质、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情况。

2.2024年2月1日,提取了你单位和河南东澳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你单位和河南省金凤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河南东澳化工有限公司及河南省金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了自行检测服务。

3.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未按规范开展自行检测工作现场照片二十六份(共26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共2页),提取了你单位的编号C100075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共34页)、编号C110067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共221页)、编号C100023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共40页)、编号C110089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41页)。以上证据证明单位在河南东澳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自行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存在出具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4.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724环整复字﹝2024﹞4号)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在开展检测业务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024年2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能够在开展检测业务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024228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724环罚告字〔2024〕8),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228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724环罚告字〔2024〕8,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严重(监测记录弄虚作假),裁量等级为5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4次,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100000-20000)×[(5/5)2+(22+32+12+42+12+12+12)/(52×7)]×50%=6754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元(675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734010010000****开户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