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圣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兴喜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东部园梧桐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决定于2024年3月8日12时至3月11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管控措施是“挤压生产线停产一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挤压生产线共有两条,两条都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8日,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委托书一份(共1页)、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复印件一份(共10页)、河南华圣曦铝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手续齐全。
2.你公司签收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我局已将《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送达你公司。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要求停产到位现场照片四份(共2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管控措施执行到位。
2024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724环整复字﹝2024﹞6号)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13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4〕10号)后,2024年3月21日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8日上午12:00全市启动橙色预警,县环保局上午12:50分在企业环保群发布该消息,我公司工作人员是13:21分收到。下午17:20分左右环保部检查组到该公司检查,发现未及时落实管控措施。与以往相比,本次管控信息新乡市发布相对较晚,由于车间机器工作有噪音,管理人员在车间工作,根本听不到短信声音导致信息传导不及时,未及时落实管控措施。经检查组发现后随即采取了限产措施。违法管控时间仅三小时左右,客观上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我公司属城关镇招商引资企业,建厂两年来,由于产能过剩,成本高,附加值低,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持续亏损。本次违规行为轻微且主观上没有过错,并积极整改到位。请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念及初犯(主观无过错),且违规时间较短,危害轻微并及时纠正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1.管控措施类别判定标准: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判定标准: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0000 | 200000 | 3 | 5 | 1 | 1 | 1 | 2 | 1 |
20000+(200000-20000)x[(3/5)2+(12+12+12+22+12)/(52x5)]x50%=58160元。
经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研究,认为你公司在明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期间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挤压生产线未停产一条,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要求。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的请求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58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734010010000****,开户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