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乡市众益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复合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正在生产,生产设施紧邻的窗户未 安装,生产车间的大门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催化燃 烧装置”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5 月 7 日,提 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 (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共1页)、员工近期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共3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年 5 月 7 日,我单位制作的你单位复合工序旁窗户未安装及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现场照片 1 份(共 1 页)、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现场照片 1 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 图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关闭车间大门并安装窗户。
2024 年 5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复合工序生产车间窗户已安装;复合工序生产时,生产车间门窗处于关闭状态。
2024 年 5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复合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设施紧邻的窗户未安装,生产车间的大门未关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复合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设施紧邻的窗户未安装,生产车间的大门未关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开户名称:中原 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治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