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获嘉县前进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海祥
本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对你厂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 2024 年3 月8 日9 时左右,被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调阅你厂固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低压控制柜二次电流曲线图,(2024 年 3 月 7 日 23 点前有电流显示,湿电除尘器运行正常)2024 年 3 月 7 日 23 点至 2024 年 3 月 8 日 9 时未显示有电流(湿电除尘器未运行)。你厂在生产过程中不 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4 月 12 日,提取了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 1 份(共 3 页)、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 1 份(共 4 页)、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复印件 1 份 (共 8 页)、员工近 3 个月的工资表、及营业收入明细、(共 4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厂环保手续齐全及企业规模情况。
2.2024 年 4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1 份(共 1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厂 2024 年 3 月 8 日生产过程中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3.2024 年 3 月 8 日 9 时 20 分你厂湿电除尘器控制柜已恢复正常,你厂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厂进行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单位应当: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
2. 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