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不罚决字〔2024〕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03

新乡市锦源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楼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樊明伟 

    我局于 2024 6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肼基物生产车间(产生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碱吸附+RCO 活性炭脱 附吸附+催化燃烧”正常运行,但生产过程中窗户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5 24 日,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1 )、授权委托书 1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1 ( 1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 )、排污许 可证材料 1 (2 )、环评批复 1 (1 )、员工近期的工 资表复印件 1 (3 )。以上证 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 料、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5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肼基物生产车间复合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 )正在生产,车间的窗户未关闭现场照片 1 (2 )、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现场照片 1 ( 2 )、现场检查勘 察 笔 1 (3 )、调查询问笔录 1 (3 )、 现场勘察示意图 1 (1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32024 5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 0724 环整复字【202416 )1 ( 1 )现场照片 1 (1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 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于 2024 6 17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21 号,我局拟对于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叁仟元整。 

        2024 6 20 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免予 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清单:13 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 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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