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19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15

        宋振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 2024 年 5 月 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石料)采取了覆盖措施,但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占地面积约 80 平方米,易产生扬尘物料(砂石)量约 30 吨,约 15 立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5 月 7 日,提取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2024 年 5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砂石料售卖点东北角堆放的砂石物料高度高于围挡高度现场照片三张(共 3 页)、执法人员亮证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于 2024 年 5 月 7日在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野场村南宋振义砂石料售卖点东北角堆放的砂石物料高度高于围挡高度的违法行为。

        2.2024 年 5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

        3.2024 年 5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11 号)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2024 年 5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

        2024 年 5 月 1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对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x 7 ) ] x 50%;,该砂石售卖点属于销售行业,不属于企业,不涉及企业规模及排污登记管理。最终裁量金额:13600。经研究,我局对你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一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136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