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腾龙劳保制品厂
地址:获嘉县徐营镇东营村东北角
投资人:崔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6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厂未办理排污登记表,2024 年 6 月 11 日对你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厂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前办理排污登记表,2024 年 6 月 19 日现场检查,你厂仍未办理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6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员工近 1 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用地证明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厂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2、2024 年 6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亮证照片一份(共 1 页)、你厂正在生产现场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厂未填报固定污染源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3 年 6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21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厂 2024 年 6 月 21 日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7 月 4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27 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 + ( 50000 - 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0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元整(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