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2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29

    李荣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1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6 2 日在获嘉县太山镇获亢路 路东开工建设的年产 1 万平方米脚垫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6 18 日提 取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共 1 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擅自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一 份(共 1 页)、现场检查笔录(勘察)一份(共 2 页)、调查询问 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摘录)复印件一份 (共 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身份材料及其环境违法行为。      22024 6 21 日提取项目总投资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共 10 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擅自建设的年产 1 万平方米脚垫项目总投资情况。 

        3、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21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1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4 6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复查意见书 (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19 号),证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42024 7 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2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年产 1 万平方米脚垫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 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14178,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835,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处罚金额(X)5240,代入 公式:5240 = 2835.65 + ( 14178.25 - 2835.65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240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贰佰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 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 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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