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东南角共产主义河边
法定代表人:吴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东南角共产主义河边,建设年产 500 吨纺 织柔软助剂项目在原项目生产设备基础上擅自扩大生产产能,新增反应釜 6 台,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7 月 5 日, 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共 5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共 1 页)、验收监测报告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 环评手续 情况。
2、2024 年 7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照片两份(共 2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原项目生产设备基础上擅自扩大生产产能,新增反应釜 6 台,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年 7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现场整改照片 1 份(共 1 页);7 月 8 日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23 号)1 份(共 1 页);7 月 15 日调取你单位 的资产预估报告 1 份(共 6 页)、制作你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24 号),责令你单位新增加 6 台反应釜立即停止建设。
2024 年 7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7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34053,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81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2586,代入公式: 12586 = 6810.7 + ( 34053.5 - 6810.7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586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贰仟伍佰捌拾陆元(12586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