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25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30

         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东产业集聚区东强路 8 号(107 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守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6 24 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获嘉县晨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现场核对了该公司的自行检测报告,经 调取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3 8 27 日出具 的检测报告(报告编 CY20231055),2023 8 21 2302 分在线监控平均流速为 0m/s,检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小条上显 2302 分平均流速为 18.8m/s,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涉嫌检测报告不实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7 2 日,提取了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本 情况。 

        22024 7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4 (共 2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1 份(共 3 页)、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记录表和废气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 

        32024 7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7 10 日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记录表和废气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 1 份(共 4 页),执法人员制作的该公司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25 号)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在 2024 7 15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开展监测业务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024 7 11 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7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2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检测报告不实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 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 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 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 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2 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4, 1,2, 1, 3, 1],处罚金额(X)29143,代入公式:2914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 ² + ( 1² + 4² + 1² + 2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河南 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最终裁量金额:2914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壹佰肆拾叁元(29143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7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