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29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9-06

    获嘉县前进新型建材厂 

    地址:获嘉县史庄镇蒋村南 700 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海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6 28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6 27 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获嘉县前进 新型建材厂进行检查时该厂制坯车间正在生产,供料工序未生产, 该厂共涉及 3 处搅拌工序,分别为进陈化仓前、陈化工序后、挤出成型前,以上 3 处搅拌工序均未连接袋式除尘器未采取集 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7 24  日,提取了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 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 1 一份(共 2 页)、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 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 (重点管理)摘录复印件 一份(共 2 页)、员工近 3 个月的工 资表及营业收入明细(共 4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厂环保手 续齐全及企业规模情况。 

        22024 7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一 份(共 4 页)、调 查询问笔录 一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一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厂 2024 6 27 日共涉及 3 处搅拌 工序,分别为进陈化仓前、陈化工序后、挤出成型前,以上 3  处搅拌工序均未连接袋式除尘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 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以上证据主要证明该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 理措施,未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6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厂共涉及的 3 处搅拌工序,分别为进陈化仓前、陈化工序后、挤出成型前,你厂 3 处搅拌工序已连接袋式除尘器,已拍摄整改后照 3 张,你厂已改正违法行为,无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定书。 

        4.2024 8 15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35 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 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2, 1, 1, 1, 1],处罚金额(X)69886,代入公式:69886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² + ( 1² + 5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69886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玖仟捌佰捌拾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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