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鑫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邢韩村西号
法定代表人:梁佳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2023 年 8 月份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并完成调试工作,实现直 测氧化脱硝,NO29 月份监测设备自主完成验收。该 NO2 直测 分析仪自去年 9 月份验收后一直未开展校验工作,期间开展过设 备校准工作(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最近一次 6 月 20 日开展校 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 11.4 要求,“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 3 个月至少做一 次校验”,运维方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校验工作。现场通入 49.5mg/m3 的 NO2 标气,三次全系统通标稳定后的数值分别为 14.6mg/m3、14.7mg/m3、19.2mg/m3,NO2 分析仪的量程为 0-200mg/m3,三次示值误差分别为-17.45%、-17.4%、-15.15%,平均示值误差-16.6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 监测技术规范]中 9.3.7 要求,氮氧化物示值误差不超过 2.5%,你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7 月 25 日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I 页环评批复 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1 页)、 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员工近 3 个月的工资 表、及营业收入明细、(共 4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环保 手续齐全及企业规模情况。
2、2024 年 7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在生 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年 6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公司在线监 测设备,现场拍摄整改后照片 3 张,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无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4 年 8 月 15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3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 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 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 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 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 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内容: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 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 1%以上 5%以下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 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 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 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2, 3, 1, 1],处罚金额(X):47771,代入公式:47771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3²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7771。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