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3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9-06

    获嘉县鑫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邢韩村西号 

    法定代表人:梁佳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6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6 27 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原料陈化后,两次搅拌再进 入挤压成型工序,经查看原料制备车间,仅有破碎、筛分工序配有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处搅拌工序废气均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7 25 日提 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I 页环评批复 复印件一份(1 )、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1 )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复印件一份(1 )、员工近 3 个月的工资 表、及营业收入明细(4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环保手 续齐全及企业规模情况。

        22024 7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 制作的现场照片一份(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 )、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1 )。以上证据证明 2024 6 27 日发现你公司原料陈化后, 两处搅拌再进入挤压成型工序,经查看原料制备车间,仅有破碎、 筛分工序配有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处搅拌工序均未连接除尘 设施。以上两处搅拌工序未连接除尘设备,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措施,未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6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公司原料陈化后,两次搅拌再进 入挤压成型工序,经查看原料制备车间,仅有破碎、筛分工序配 有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处搅拌工序均已连接除尘设施。已拍 摄整改后照片 3 张,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无需下达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4 8 15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37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 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2, 1, 1, 1, 1],处罚金额(X)69886,代入公式:69886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² + ( 1² + 5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69886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玖仟捌佰捌拾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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