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楼村
法定代表人:许小峰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焚烧炉配套自动检测房,通全程二氧化硫 192mg/m3 标气时,三次示值分别为 0mg/m3、0.11mg/m3、0.08mg/m3,误差值为-98%、-95.945%、-95.96%;现场通 RTO 全程甲烷 20.1mg/m3、丙烷 mg/m3 标气时,三组非甲烷总烃示值分别为 123.89mg/m3、57.35mg/m3、125.81mg/m3,误差值为31.605%、 64.875%、30.64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中 9.3.7 要求,当二氧化硫满量程<100μmol/mol (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286-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 5.a NMHC-CEMS 示值误差:量程>100mg/m3 时,示值误差应在标准气体标称值的±5%以内;量程≤100mg/m3 时,示值误差应在F.S.的±2.5%以内,污染物浓度误差平均值大于 30%,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年 7 月 27 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焚烧炉配套自动检测房,通全程二氧化硫 192mg/m3 标气时,三次示值分别为 0mg/m3,0.11mg/m3, 0.08mg/m3,误差值为-98%、-95.945%、-95.96%;现场通 RTO 全程甲烷 20.1mg/m 3、丙烷 mg/m3 标气时,三组非甲烷总烃示 值分别为 123.89mg/m3, 57.35mg/m3,125.81mg/m3,误差值为 31.605%、64.875%、30.64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HJ 75-2017 [固定污 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 9.3.7 要求,当二氧化硫满量程 100m g/m3 时,示值误差应在标准气体标称值的±5%以内;量程≤ 100mg/ m3 时,示值误差应在 F.S.的±2.5%以内,污染物浓度 误差平均值大于 30%,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 监测设备。
2024 年 7 月 27 日,生态环境部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勘察平面图一份(共 3 页)、现场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七份(共 3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 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
2、2024 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取样管路进行清理冷凝 水后,设备通入全程二氧化硫浓度为 55.4mg/m3 的标气校准时,仪表显示 54.20mg/m3,误差值为-2.17%,符合示值误差;第三方运维公司更换标气加大全程气量后重新全程测试,现场通丙烷 167mg/m3 标气时,示值显示 167.1mg/m3,误差值为 0.05%, 符合示值误差。2024 年 7 月 28 日拍摄整改后照片四张,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无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3、2024 年 8 月 20 日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14 页)、 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复印件一份 (共 1 页)、员工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共 6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及企业规模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 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于你单位处以 罚款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63714 元)。
2024 年 9 月 18 日,我局向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 3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4 年 9 月 18 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郑立庆、河南工学院副教授刘国华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和河南博苑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清单:13 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 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