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3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0-25

    获嘉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安王路污水处理厂南邻 

    法定代表人:冯丽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检测合格报告,发现 2024 1 4 日至今有 19 份报告(不同车辆品牌、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 码都 是YZ067LMN0P8345TU 21 CALID 码相同,CVN 码:797A5056,576C6D6E,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2 页)、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你单位 2024 567 月份 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3 页)、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一份(共 1 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主体资格、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相关手续齐全。 

        2.2024 8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亮证照 片一份(共 1 页)、你单位收费票据十五份(共 15 页)、你单位 收费标准两份(共2页)、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证据照片三十份(共 30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 一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 你单位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现场你单位又提供了豫 GTJ663、豫 GTF585 车辆当天重新检测 视频和重新出具的检测报告;浙 E9666P 车辆转速额定功率转速 不符,未达到 70%额定转速问题,经查看检测过程数据,连续 30 秒内,测试转速超过怠速值,不属于检测违规行为,因此豫 GTJ663、豫 GTF585、浙 E9666P 三辆车不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 验报告。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202429 号,证明你单位已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对 车辆进行检验(测),并按照车辆排放检验(测)结果出具真实报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28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对车辆进行检验 (测),并按照车辆检验(测)结果出具真实报告。

        2024 年8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202429 号, 证明你单位已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对车辆进行检验(测),并按照车辆排放检验(测)结果出具真实报告。 

        2024 9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3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并处罚款170000元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一、检查结束后,我单位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对涉事工作人员做出清退处理,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整改,组织人员重新学习环保检验检测法规,并对以后工作做 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对存在问题的19辆车,其中17 辆车已重新检验,检验报告结果均合格(报告单见附件 1)。车牌号为豫 GE030V 车辆现已报废(报废证明见附件 2)。车牌号为豫 GC8556 车辆,此车是工程车辆,在外省干活,正在与车主积极沟通,尽快让其重新检测。 

    三、历年来我单位从未有过环保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此次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并做出整改、消除违法后果。 

    综上所述,我单位将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引以为戒,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全面完善我们的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此次违法行为,恳请贵局依法支持我单位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对我单位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 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 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 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4, 1, 1]处罚金额(X)170000,代入公式:170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终裁量金额:170000。 

        2024 10 8 日,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现场调查后,予以采纳并出具陈述复核意见书。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积极派和调查,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从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的角度考虑。从轻20%罚款,给予罚款 13.6 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1750)元,并处以壹拾叁万陆仟(136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治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 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