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38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16

    河南润丰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仁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冬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化工企 业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搅拌机与其他设备中间使用透气材质布料进行连接,连接处存在 粉尘物料泄露。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1 19 日, 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复 印件一份(共 3 页)、员工近期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 业)、环评手续齐全。 

        22024 11 19 日,我单位制作的你单位搅拌机附近车间地面存在少量粉尘物料抛洒,搅拌机与其他设备中间使用透气 材质布料进行连接,连接处存在少量粉尘物料泄露的现场照片五 份(共 5 页)、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存在未 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3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更换连接处透气材质布料,并对设备周边 进行清理。 

        2024 11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重新更换搅拌机与其他设备中间连接,并对设备周边粉尘进行清理。 

        2024 11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