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39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17

    获嘉县申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新华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贠改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硫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治理设施催化燃烧装置正常使用,硫化车间门未关闭,生产过程 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1 28 日,我 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环评生产工艺及简 述复印件一份(共 2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1 页)、验收 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复印件一份(共 2 页)、员工近 3 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复印 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环评 手续情况、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22024 11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亮证照片一份(共 1 页)、你单位硫化工序正在生产,硫化车间门未关闭现场照片一份(共 2 页)、治理设施运行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 位硫化工序正在生产,车间门未完全关闭,导致生产产生的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外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34号),责令你单位硫化工序生产时关闭车间门。202411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硫化工序生产时已关闭硫化车间门。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1.我公司始建于 1986 年,主要生产农用轮胎和橡胶产品,30 多年来为获嘉的经 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现在已是老厂遗留的问题较多,社会负 担较重,现在市场行情不好。产品没啥技术含量,我单位处于微 利和亏损状态。给环保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深表歉意。2. 由于订单少,当天只有两个职工加班。开了两台硫化机。开工率 仅有 5%,因刚上班,正在备料和预热设备期间进出车间频繁, 导致车间门未能及时完全关闭。所以没关门,不是有意为之,经 发现后,随即关好门消除了隐患。由于开工率较低,又及时的进 行了改正,也不会对大气污染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同时也是工人 环保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对此,我 公司认真加强对职工环保重要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环保法 规,提高认识。并制作各种警示牌进行提醒,发现有违反的严肃 处理。 由于我公司是老厂 。社会遗留问题环保问题等较多,负 担较重。我们勇于担当,不推诿努力克服困难,尽应尽的社会责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环保法规教育和培训工作,制 定和修改强有力的环保工作制度,提高职工环保工作重要兴的认 识。整改决心之大,效果显著。希望贵局能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 和积极态度。念其初次违反,又属轻微违法,并未造成严重影响。 申请给予我们从轻处罚,我们秉承一贯支持环保工作,不断加大 环保投入,加强提高公司全员的环保意识,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 始终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为获嘉经济 发展、社会稳定继续做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 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 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35300,代入公式:353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4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5300 元。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单位予以复核。2024 12 16 日,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单位陈述的请求进行研究, 认为你单位近年来存在多次环境违法行为,该情形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 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不予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伍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市财政局(开户名称:新乡市财政局 财政专户;银行账号:70708010010006****;代办银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 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