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东张巨新型墙体建材厂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史庄镇东张巨村
经营者:崔荣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10 月 26 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制坯工段、窑炉工段未 停产,未按要求执行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措施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0 月 26 日,提取了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共 1 页)、委托书一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2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复印件一份(共 1 页)、 员工近 3 个月的工资表、及营业收入明细、(共 4 页)。以上证 据主要证明你厂环保手续齐全及企业规模情况。
2、2024 年 10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一份(共 4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调 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2024 年 10 月 22 日对你厂送达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一份(共 4 页)、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厂 2024 年 10 月 26 日未按要求执行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措施案。
3、2024 年 10 月 26 日你厂已改正违法行为,无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4 年 12 月 10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6 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要求执行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 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 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 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 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 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 次数,内容:2 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 l 次,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 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 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 1, 2, 3, 1],处罚金额(X):63920,代入公式:6392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39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6392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 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 股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