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4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20

    河南省郑氏中原纤维素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华凤街与凤鸣路交叉口西北角 1 号 

    法定代表人:郑银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1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1 8 0 时新乡市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后,你公司 2024 11 9 日、10 车间西侧两台羧甲基淀粉钠捏合机均存在同时添加原料搅拌及 出料的生产情况,2 条羧甲基淀粉钠生产线未按照管控要求停产 1 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1 13 日, 我局提取的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第 1 页复印 件一份(共 1 页)、员工近期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 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微型企业)、环保手续齐全。 

        22024 11 7 日,你公司签字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 紧急通知》送达回证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我局已 将《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 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送达你公司。 

        32024 11 13 日,我局制作的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 意图一份(共 1 页)、制作的你单位 2024 11 9 日、10 日车 间西侧两台羧甲基淀粉钠捏合机均存在同时添加原料搅拌及出 料生产情况的现场照片二份(共 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 2 条羧甲基淀粉钠生产线未按照管控要求停产 1 条。 

        42024 11 14 日,我局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 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公司已整改完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13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38 号),责令你单位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 

        2024 11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 

        2024 12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0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作出如下陈述申辩:“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我公司没有任何异议。因 我公司 2024 9 16 日开始放假,到 10 月底该公司接到外蒙 订单后,工人才到工厂开始生产。由于企业停产时间过长,捏合 机未做有效检修及保养,已经多次发生设备高温高热,捏合机叶片糊料和捏合机搅拌轴 5 次断裂情况,紧急维修设备也需要 15 天左右。由于此次订单为外贸订单,为了不影响供货,所以在管 控期间的生产过程中当一个捏合机出现高温高热情况时立即停 止投料及生产,更改使用另一个捏合机生产,未有两台捏合机同 时生产的情况(列如 11 9 日早上 6 点就开始生产,一直到 15 点左右捏合机高温故障后才使用另外一台捏合机使用,两台捏合 机未同时使用,并且视频可以看出期间一直是一台捏合机在使用)。我公司生产记录台账证明,虽然是两条生产线交替使用, 但是生产产能是一条生产线产能。 

    望贵局念在我公司的违法行为在被发现时,就已经改正违法 行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后果,近几年,我公司订单量持续下滑,销售市场极为低迷,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甚至一度濒临破产边缘。直至近期接到外贸订单,这对企业渡过难关、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请贵局领导从营商环境帮扶小微企业的角度给予我公司 理解和照顾”。 

    综上所述:就贵局检查我单位的相关问题,我公司一定虚心接受并保证今后努力学习相关环保业务知识,聘任专业环保人员负责环保,并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出现环境违 法行为,恳请贵局领导念在我司是初犯,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单位的申辩,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 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 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 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 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 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 量如下: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 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2 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 l 次,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1],处罚金额(X)61760,代入公式: 6176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1760 元。 

    2024 12 14 日,我局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 单位陈述的请求进行研究,对你单位陈述请求予以采纳。参照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 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河南省 郑氏中原纤维素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减 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从营商环境帮扶小微企业的角度,从 20%罚款, 给予罚款 4.9408 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玖仟肆佰零捌元整(49408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