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亢村镇郭堤村小强农机修配部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郭堤村东 100 米 12 号
经营者:郭曰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租赁使用的一台机械环保号 牌为 3-GG301288 叉车正在厂区装卸原料钢板,新乡市恒鑫机动 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对这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2024 年 12 月 2 日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该叉车排气烟度测量最大 值为 2.21m⁻¹,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80m⁻¹(你单位位于获嘉县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的 高 排 放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禁 用 区 , 执 行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 中Ⅲ类标准),该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检测结果不 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1 月 29 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 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从业人员复 印件一份(共 3 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 3 页),以上 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年 11 月 29 日的现场照片 4 份(共 4 页)、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 2 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 度检验报告复印件 1 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2024 年 1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38 号)1 份(共 1 页)、送 达回证 1 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 件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 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内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 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 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