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2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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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河南新乡市省获嘉县亢村工业园区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2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2 17 日经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检查推送,2024 年12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熔化、球化,浇注工序(涉气)正在生产(你单位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未停产到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2 18 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5 页)、员工近期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企业规模(属于微型 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12 15 日,你单位签字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 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 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95 )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我局已将《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 委办【202495 )送达你单位。 

        32024 12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现场照4 份(共 4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 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拒不执 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4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气工序停产。 

        2024 12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涉气工序停产,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40 号)1 份(共 1 页)整改复查意见书送达回证 1 份(共 1 页)。

        2024 12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 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内容: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2 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 1 次,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20000,代入公 式:20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1²+1²+2²+1² +1²)/(5²×5)]×50%=58160 元。最终裁量金额:581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5816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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