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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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纬六路7 号 

    法定代表人:范松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2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生产车间内西侧一台挤出机(涉气)正在生产(你单位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涉气工序未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2 17 日,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 1 份(共 5 页)、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1 (共 2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单位所得税 2024 前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 份(共 2 页)。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12 15 日,你单位签字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 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95 )(共 3 页)送达回证 1 (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我局已将《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 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95 )送达你单位。 

        32024 12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现场照片 3 份(共 3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 级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39 号)1 份(共 1 页),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气工序停产。

        2024 12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涉气工序停产。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42 号)1 份(共 1 页)、送达回证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12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12 20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4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 12 23 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陈述的请求:减轻或减免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怀着万分愧疚与懊悔,向贵局致以最诚挚且最深切 的歉意,对于重污染天气违法生产一事,我公司没有任何异议。 当前,公司效益欠佳,深陷资金紧张的困境。背负着沉重的贷款 压力(部分贷款凭证附后),员工工资已拖欠长达四个月之久, 企业负重前行,濒临破产边缘。在如此艰难的局面下,本次重污 染天气橙色预警时间较长,又逢河南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入推进 高速公路“13445 工程”9 条高速公路 12 月底要求务必通车,我公司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承受着来自橙色预警和项目方催货的 双重巨大压力。在万般无奈之下,做出了违法生产的错误举动。我们深知,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给贵局的工作带来了 极大的麻烦与困扰,对此我们痛心疾首。我们深刻认识到,无论面临何种困难,都不能成为违反规定的理由。在此,我公司郑重 保证:今后定当以此为鉴,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若我公司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请贵局对我公司加重处罚,绝无任何怨言。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运营流程,积极拓展业务,努力提升公司效益,以实际行动来弥补此次 违规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2018 11 1 日,习近平主席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要提高政府部门的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中也提到“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我公司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贵局应采取发展视角审视问题,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首次违 规免罚等原则,调查事件的根源,为民营企业打造一个优良的营商环境。再次向贵方深表歉意,恳请贵局给予我们改正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公司恳请贵局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从营商环境,帮扶小微企业角度出发,对我公司从轻处罚,今后加大对我公司的教育与指导,以助民营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中得以存续”。 

        2024 12 25 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并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认为你公司收到管控通知后,未执行管控措施,属于明知故犯,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书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 排措施”的规定。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 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 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 控,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 内容: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2 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 1 次,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20000,代入公式:20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1²+1²+2² +1²+1²)/(5²×5)]×50%=58160 元。最终裁量金额:58160 元。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对你单位申辩意见进行研究,认为你单位在明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期间的情况下, 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涉气工序未停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不予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5816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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