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不罚决字〔2025〕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1-24

        新乡市腾飞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获嘉县顺安路与梧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赵希保 

    我局于 2024 12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1 27 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由运维人员进行三次通标气测试操作,标气 浓度均为二氧化硫 79.8mg/m³、一氧化氮 80.7mg/m³,三次测试 (测试时间为 300 秒),分析仪显示浓度分别为:第一次二氧化2.43mg/m³、一氧化氮 77.93mg/m³,第二次二氧化硫 2.95mg/m ³、一氧化氮 78.31mg/m³,第三次二氧化硫 2.73mg/m³、一氧化78.25mg/m³,二氧化硫浓度误差平均值大于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9.3.7 要求,当二氧化硫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³ )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12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4 页)、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豫缴纳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环评手续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重点管理)、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22024 11 27 日你单位生物质炉全量程标气测试现场照片一份(共 3 页)、2024 12 20 日执法人员亮证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涉嫌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32024 12 5日你单位加装了“磷酸滴定设备和渗透干燥器”,以消除冷凝水除水过程中对二氧化硫的吸收影响。 2024 12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724 环责改字〔202441 号,要求你单位 2024 年110 前改正违法行为。因管控原因你单位一直未能生产,2025 1 6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通入全程二氧化硫浓度为 79.8mg/m³ 的标气校准时,三次仪表显示 77.74mg/m³ 79.06mg/m³ 77.34mg/m ³ ,误差值分别为-2.06%-0.74%-2.46%,符合示值误差;2025 1 6 日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在线监测设备已整改到位,并拍摄整改后照片 4 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 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63714)元。 

        2025 1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25 1 10 日,你单位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并附带专家咨询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现场调查,你单位邀请了两位专家和第三方运维公司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和历史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技术论证,专家认为:企业三次通标时二氧化硫检 测值均远低于标气浓度值的原因是当时蠕动泵堵塞,导致在线检 查系统冷凝器和采样管路中存有较多碱性冷凝水,通入的标气与 冷凝水中碱性物质反应,无法到达检测仪,致使校准结果不符合 要求。你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公司联系设备厂家及同行业配件供应 商,加装“硫酸滴定设备、渗透干燥器”,以消除冷凝除水过程 中对二氧化硫的吸收影响,经现场多次测试全流程标气已到达相 关标准要求。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第三方运维方在在线监控设施日 常稳定工况运行中定期校准及第三方监测公司手工比对数据均 在误差范围,且排放数据在规定限值,不存在超排影响环境和企 业主动故意现象。我局予以采纳并出具陈述复核意见书。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 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 清单:13 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 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提高守法 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 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