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12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4-23

    获嘉县野地不锈钢经营部

    地址: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野场村南地 4 号 

    经营者:王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4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4 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使用一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机械环保号牌为GG800096该叉车属于在用车辆,你单位使用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4 1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1 ( 2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身份、环评手续情况。

        22025 4 1 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 2 )、调查询问笔录 1 (3 )、现场照片 3 (共3)、现场勘察示意图 1 (1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获嘉县人民政府文件(获政文【20252 )《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1 (3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4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58 号),责令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 4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 4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 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 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 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动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 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 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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