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16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10

         新乡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专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飞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5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 运行,现场发现活性炭箱内活性炭损坏严重,填充量约为 50%明显填充不足,无法有效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规范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5 21 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委托书一份(共 1 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页)、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共 5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 执一份(共 1 页)、工资证明一份(共 3 页)、生产台账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环评手续情况。 

        22025 5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装置现场照片三份(共 2 页)、亮证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 (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 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5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活性炭进行更 换和填充,并按规范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5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516 号)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已对活性炭进行更换和填充,并按规范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5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 3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要求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 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 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 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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