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顺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南环路东段路南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崇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 年4月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11 月11日你单位检测的豫 GP289F(品牌: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车辆型号:LZW6376NF、发动机型号:LJ465QR1E6)与豫 VJG086(品牌:重庆长安汽车、车辆型号:SC6420WQ6B1、发动机型号:JL473QH),这两辆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码均相同,都是 10229694AA;CVN 码均相同,都是 0000G4BC,你单位对以上 2 辆机动车检测后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4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共1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 份(共 1 页)。上述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情况、主体资格、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 业)。
2. 2025 年4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 份(共3 页)、执法现场照片2 份(共2 张)、现场执法亮证照片1 份(共1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 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 份(共 6 页)、2024 年11 月11 日你单位对豫 GP289F 和豫VJG086 现场检测监控视频光盘1 张、2025 年4 月25 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4 页)、现场执法亮证照片1 份(共1 页)、调查询问时视频光盘1 张。以上证据证明2024年11月11日你单位对豫 GP289F 和豫 VJG086 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码均相同,都是10229694AA;CVN 码均相同,都是 0000G4BC,你单位对该 2 辆机动车检测后均出具 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3.2025 年4 月25 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 2025 年 1、2、3 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3页)、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 准一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4.我局执法人员 2025 年 4 月 25 日调取你单位车辆收费明细复印件 1 份(共1页)、2024 年11月11日对豫GP289F 和豫 VJG086 检测收费收据复印件2 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收取上述两辆车环保检测费共计费用 220 元。根据上述查明的 事实,2025 年5 月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 环责改〔2025〕10 号)1 份(共 3 页),责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立即对豫 GP289F 和豫 VJG086 两辆车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进行复检,并出具合法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
5.2025 年 5 月 15 日,我局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1 份(共1页)、执法照片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复检报告复印件 2 份(共2 页),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对豫 GP289F 和豫 VJG086 复检视频 2 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在 2025 年 5 月 14 日至 5 月 15 日,对两辆车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 )》(GB18285-2018)标准对车辆进行复检,并按照检验结果出具合格报告。
2025 年5 月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罚款132000元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
2025 年5 月26日,你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1、2024 年11月11日操作员在对豫 VJG086 和豫 GP289F 进行检验检测时,因操作不熟练导致该问题发生。
2、我公司在核查过后立即进行整改,对豫 VJG086 和豫 GP289F 召回并重新复检上线,按照检验结果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3、历年来我公司从未有过环保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此次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并做出整改、消除违法后果。 综上所述,我公司以后一定做到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努力学习相关环保业务知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内经济形 势欠佳,同行竞争激烈,公司也处于营业初期创业阶段,投资金额过大,还未盈利,也恳请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不予行政处 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 (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 额:132000 元。
2025 年 6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采纳并出具陈述复核意见书。参照《新乡市生 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 极完成整改角度考虑,从轻 20%罚款,给予罚款 10.56 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整(220 元),并处以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105600 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治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 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 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