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获嘉县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
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获嘉县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获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获嘉县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
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一废弃石灰窑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委办〔2024〕83号)和《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安委办〔2024〕34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清除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能拆尽拆、该拆尽拆,有主的做好工作,实现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各类安全隐患动态清零,确保群众“头顶”和“身边”安全。
二、整治范围
废弃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长期闲置、无人管理维护、存在垮塌倾覆风险的废弃房屋、厂房、仓库、水塔、烟囱、桥梁、石灰窑、通信塔、储油(气)罐等。高空悬挂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上未固定牢固的广告、牌匾、灯箱、系留物,以及其他非建筑物、构筑物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等。
三、整治任务
(一)做好工业企业等行业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场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做好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物业服务区域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五)做好农业生产区域、农村公共区域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六)做好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堤防区域、水文监测站点及水利风景区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七)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八)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九)做好基站设施、塔架、线路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科工局负责督促协调;中国移动获嘉分公司、中国联通获嘉分公司、中国电信获嘉分公司,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做好公路沿线、客运站场、在建或未移交交通工程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一)做好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二)做好其他行业领域内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其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迅速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和本行业管理单位责任分工,细化整治内容,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地毯式”、“大起底”的要求,对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摸底,不留死角盲区,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5年2月28日)。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在对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各类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注重“边摸排、边整治、动态清零”。拆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安全第一、人民至上”,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区分处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全面拆除无主的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有权属的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督促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是拆除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第一责任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做好业务管辖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扎实做好辖区内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对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真正实现“摸清底数、消除隐患、规范设置、建立长效”的目标。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防控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拿出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抓细抓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严格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安委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完善工作机制,拧紧责任链条,消除安全隐患。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定期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突出问题,确保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落细落实。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有关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压实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加强对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产权所有人的教育引导,争取群众支持和理解;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留言板等作用,畅通群众问题反映渠道,鼓励群众提供相关问题线索。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密切关注舆情社情和群众呼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台账信息填报统计小程序,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切实提高摸底排查质量。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要于9月19日前印发本辖区、本行业专项行动方案,并将行动方案报送至邮箱,逾期未报送的将于以通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每月28日前,将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台帐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至邮箱。同时,各单位在方案下达后报送1名业务骨干,便于工作联络沟通。
联系人:崔振峰 联系电话:0373-4582882
邮箱:hjxcsglj@163.com
附件: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行业领域内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范围责任清单
附 件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行业领域内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范围责任清单
部门单位 | 排查拆除责任范围 |
县科工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工业企业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 1.各类工业企业厂房、办公楼等建筑外墙的广告招牌、宣传展板等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违规设置等情况);企业用于通信、电力等线路的架空部分(如架设过低、线路杂乱、电线杆倾斜等),特别是跨越道路等公共区域的;企业用于生产、运输等的高空索道、行车、龙门吊等设备的悬挂部件(如钢缆、吊钩等有老化、破损等问题):企业在室外临时堆放的物料、产品等用绳索等进行悬挂固定的(如遇大风等天气易脱落);废弃的各类管道支架、管廊等构筑物(如年久失修、部分倒塌等):园区内废弃的岗亭、检查站等构筑物。 2.工业企业生产及项目建设范围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仓库等建筑的外部悬挂物(如老化的遮雨篷布、悬挂的标识牌等);生产车间内行车、起重机等设备的吊具、吊索、吊钩等高空悬挂部件(超出使用年限、磨损严重等);企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塔吊、吊篮、脚手架等高空作业设施上的悬挂物(如安全网破损、未固定的工具等);企业内部用于宣传、警示等各类旗帜、横幅等悬挂物(设置不规范、易掉落);因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拆除生产线后遗留的设备基础、构筑物框架等;项目烂尾后遗留的未拆除的建筑框架、塔吊基础等构筑物;企业内部废弃的各类水池、槽罐、料仓等构筑物(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隐患);因生产工艺调整等废弃的各类操作平台、楼梯、栈桥等构筑物。 |
县自然 资源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场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自然资源监管的项目和区域废弃后未及时拆除的相关高空悬挂设备等;土地整治项目区在施工期间搭建的未及时拆除的高空作业平台、脚手架、防护网等。 2.自然资源审批和监管范围内因土地闲置而遗留的废弃的临时性建筑,如项目烂尾后遗留的未拆除的塔吊、临时工棚等;废弃井口设施、废弃的厂房、料仓等构筑物;经审批的临时用地到期后未拆除的构筑物(如临时堆放场的构筑物)。 3.与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交叉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遗留的与自然资源开发相关的废弃构筑物;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不合理利用等形成的废弃构筑物。 |
县教体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校园内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体育馆、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的外墙附着物,如广告牌、灯箱、空调外机、窗户防护栏、晾衣架、花盆等高空悬挂物;校园内废弃的自行车棚、仓库、锅炉房、配电室、临时搭建的房屋等构筑物: 学校门口影响学生安全的高空悬挂物和废弃构筑物。 2.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包括建筑物外墙的各类悬挂物和废弃的构筑物。 |
县住建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物业服务区域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区域内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的排查拆除。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内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的排查拆除。 |
县城管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排查拆除属于市容管理部门管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高空悬挂物。 2.排查拆除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供热、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园等市政企业管理区域的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的。 3.城市区域内利用围挡、灯杆、路牌、绿化树木、公交站亭、宣传栏等市政设施附属设置的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 4.城市公共停车场区域的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的排查拆除。 5.城管执法队伍依法依规对职责范围内高空悬挂物、废弃的各类构筑物进行排查拆除。 |
县农业 农村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农业生产区域、农村公共区域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农业生产区域范围内的高空悬挂物,如破旧的广告牌、废弃的电线电缆等,以及废弃的农业生产设施构筑物,如废弃的大棚骨架、破旧的仓库等。 2.村庄中的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内的高空悬挂危险物品,以及废弃的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如废弃的公交站牌、损坏的路灯杆等。 3.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园区等场所的高空悬挂物和废弃的生产、仓储构筑物。 4.村民住宅周边的高空悬挂杂物和废弃的自建构筑物,如废弃的烟囱、破旧的雨棚等。 |
县水利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堤防区域、水文监测站点及水利风景区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堤坝、溢洪道、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的广告牌、标识牌、信号灯等高空悬挂物;泵站厂房顶部的通风设备、天线等附着物:废弃的各类水利工程构筑物。 2.跨河桥梁上的路灯、广告牌、线缆等悬挂物;河道管理范围内废弃构筑物;堤防上存在安全隐患的通信杆塔、电线杆等。 3.渡槽、倒虹吸等建筑物上的警示标识、照明设备等悬挂物;渠道边废弃的泵房、管理房等构筑物。 4.水文监测站点内监测塔、水位尺等设施上的标识牌、监测仪器等悬挂物:废弃的水文观测房、临时测流设施等构筑物。 |
县民政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养老院、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建筑外墙上的各类悬挂物;院内用于晾晒衣物等的临时绳索、晾衣架等;废弃的活动设施、简易房等构筑物。 2.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站存在安全隐患的高空悬挂物;站内废弃的临时居住设施等构筑物。 3.婚姻登记机构建筑外的招牌、宣传牌等悬挂物。 4.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建筑上的悬挂物:废弃的火化设备房、仓库等构筑物。 5.社区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外墙上的标识牌、空调外机等悬挂物;废弃的活动板房、临时仓库等构筑物。 |
县卫健委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各级各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筑外墙上的高空悬挂物;筑物顶部的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卫星接收器等设备及其固定装置;内部用于物资吊运的行车、吊篮等设备的悬挂部件;废弃的医疗设备库房、临时建筑等构筑物。 2.正在建设或改造的医疗卫生项目施工现场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的悬挂部件,以及临时搭建的废弃工棚、料仓等构筑物。 |
县科工局 | 督促协调中国移动获嘉分公司、中国联通获嘉分公司、中国电信获嘉分公司、中国铁塔获嘉分公司、中国广电获嘉分公司、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基站设施、塔架、线路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基站塔上的天线、馈线等悬挂物,如有松动、老化、损坏的情况:基站塔上的广告牌、宣传标识等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分。架空的通信光市通信缆、电缆,如有低垂、破损、混乱交织等情况;电线杆、交接箱等通信设施上的附属悬挂物,如横幅、线缆挂钩等存在安全风险的。 2.通信设备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通信箱、分纤箱等,若固定不牢、有脱落风险;外墙附着的通信线缆,如未规范整理、存在脱落危险的部分。因技术更新、站点调整等原因废弃的基站塔,包括铁塔、水泥杄等。不再使用的通信机房、设备间等建筑物;机房外的废弃围墙、围栏、电线杆等附属构筑物。不再使用的地下通信管道,以及破损、缺失的通信管道井盖。 3.其他废弃的通信相关构筑物:如废弃的信号放大器、交接箱等设备的安装支架或基础。 |
县交通 运输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公路沿线、客运站场、在建或未移交交通工程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公路沿线龙门架式广告牌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公路桥梁上违规设置的各类悬挂物(如非必要的景观装饰等);废弃的公路服务站房屋等构筑物;公路边被废弃的老旧公路指示牌、废弃的公交站台等。 2.客运站建筑顶部的大型招牌、霓虹灯等高空悬挂物;客运站内候车大厅等建筑顶部用于通风、消防等用途的管道、线路等悬挂物(有松脱风险的部分):客运站场因改造或功能变更废弃的原建筑构筑物,如废弃的检修车间等。 3.公路水运施工项目内高空悬挂物、废弃构筑物的排查拆除。 4.已竣工但未移交的交通项目道路、桥梁等附属的栏杆、路灯等有松脱风险的悬挂、支撑件等;场地内遗留的临时搭建的废弃构筑物。 |
县文化 旅游局 | 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做好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1.各类文化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建筑外墙的广告牌、霓虹灯、空调外机等高空悬挂物,以及废弃的临时展览棚、储物间等构筑物。 2.旅游景区内的路灯、指示牌、设施等高空悬挂物,废弃的游乐设施、售货亭、观景台等构筑物。旅游酒店、民宿等建筑的阳台附着物、外墙装饰物等高空悬挂物,以及废弃的服务站、休息亭等构筑物。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如剧院、演艺中心等建筑的舞台设备、照明设施等高空悬挂物,以及废弃的临时舞台搭建物等构筑物。 |
其他 成员单位 | 负责督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内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