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标准
1、房地产建设项目按40元/㎡(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室外车库、储藏室,层高大于等于2.2米地下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10元/㎡(建筑面积)征收;层高小于2.2米地下室和地下人防工程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临时建筑、构筑物,小区内除主体建筑物外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政府投资的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按10元/㎡(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工业生产用房、构筑物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厂区内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按10元/㎡(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居民自建住宅按10元/㎡(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未批先建或超面积建设的项目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均按40元/㎡(建筑面积)征收。
二、优惠办法
1、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40元/㎡(建筑面积)征收;10001-40000平方米按35元/㎡(建筑面积)征收;40000平方米以上按30元/㎡(建筑面积)征收。
2、在上述优惠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建筑物6层以下(含6层)的按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11层按80%征收;12层以上(含12层)按60%征收。
3、沿街2户以上且30米以上的联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的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