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获嘉县市场监管局聚焦全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违法行为,共立案13件,目前结案10件,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4月12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城关镇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钻石奥斯”牌电动自行车,其合格证上标注额定电压(V):48,蓄电类型:铅酸,蓄电池容量(Ah):20.2。打开该电动车电池盒进行检查,发现实际安装为5块12V共60V的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某推销员处购进6辆来源不明的含5块12V合计60V铅酸电池的“钻石奥斯”牌电动自行车,已销售4辆,现余2辆,货值金额7794元,违法所得5196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6月7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46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96元。
案例二: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位庄乡某车行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7月14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位庄乡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6月1日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含5块(每块20Ah12V合计60V)铅酸电池的“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5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蓄电类型:锂电,现场未现存有锂电电池。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8日销售2辆,现余3辆,货值金额9500元,违法所得3800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27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650元,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
案例三: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冯庄镇某修理部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7月30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冯庄镇某修理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其合格证上标注额定电压(V):48,蓄电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20,车身标签标注“五星黑马、2300元、5块20Ah铅酸电池”。打开该电动车电池盒进行检查,电池组盒内有可拆卸装置,取掉可拆卸装置可以安装6块(每块20Ah12V合计72V)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从某公司购进含20Ah12V合计60V铅酸电池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3辆,已销售1辆,现余2辆,货值金额6900元,违法所得2300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9月23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1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