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拟对《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获嘉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获嘉县元鼎大街与友谊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获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请在信封上注明“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jxycjzmk@163.com
电话:0373-4591700
附件:《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获嘉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13日
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获嘉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获嘉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受理的申请以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获嘉县划分为:城区、乡镇、农村、特殊区域四个区域。
第九条 城区区域。指仁爱路以北、信义路以东、和平路以南、中山路以西的区域以及嘉苑社区、岳庄社区。
第十条 乡镇区域。指照镜镇、太山乡、大新庄乡、冯庄镇、徐营镇、位庄乡、黄堤镇、中和镇、徐营镇、亢村镇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西工中铝生活区、亢村产业集聚区。
第十一条 农村区域。指除城区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全部行政村、自然村及社区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指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汽(火)车站等区域。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在城区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 在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五条 在农村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六条 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汽(火)车站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①残障人士(无自主经营能力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申办许可证,限办1证);
②军烈属;
③退役军人(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④低保户;
⑤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新乡市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数30家以上且纳入新乡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原则上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五)住宅小区入住率达不到20%的,不设零售点,超过20%的,从严控制。
(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等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4、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7、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100米、幼儿园周边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准
1、本规定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是否加交通标志禁止线)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③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获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获烟〔2016〕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