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等规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2023〕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职权,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分别行使乡镇5个领域40项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权限。设置为期5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由县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乡镇,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一并实施。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的11个乡镇依照本公告实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五、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各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要主动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支持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
县司法行政部门将对乡镇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获嘉县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获嘉县乡镇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
获嘉县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3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4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5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6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7 | 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9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1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局 |
1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局 |
12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局 |
13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14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15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16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18 | 对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19 | 对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者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20 | 对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1 | 对施工单位将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等产生的淤泥、污物直接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2 | 对施工或者养护管理单位未即时清理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3 | 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24 |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2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的,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26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7 | 对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县城市管理局 |
28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交通运输局 |
29 | 对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的处罚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交通运输局 |
30 | 对移动、涂改和损坏公路标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交通运输局 |
31 | 对损坏公路上的树木花草的处罚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交通运输局 |
32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33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34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5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8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9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40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2
获嘉县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职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电商、物流(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