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庄乡
【“三零”创建·扫黑除恶篇】 位庄乡组织学习扫黑除恶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20

   近日,位庄乡平安办再次组织各村综治主任及网格员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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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恶势力组织”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为常态化惩治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形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也将成为今后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

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既要满足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同时又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就吴强等12人实施的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而言,不仅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而且通过长期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吴强为首要分子、季少廷等为骨干成员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但是,该犯罪集团能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则从反面为该类犯罪划定了边界,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组织在犯罪手段及其危害后果存在相似或者共同之处,其主要的区别之一在于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对于这一特征的认定,主要看其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像一般犯罪集团那样的单一性,而是经常表现出明显的犯罪种类多样性,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从犯罪的危害后果看,会对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吴强等人实施的犯罪活动意在“谋财”,而非“作恶”,也不是通过犯罪手段称霸一方,残害群众。因此,以吴强为首的犯罪集团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