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农办规〔2020〕3号)、《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和《新乡市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新办〔201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加大对享受政策户积极主动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支持、扶持力度,激发其靠勤劳致富的内生动力,提高产业增收覆盖率,实现稳定增收致富,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第二部分:申请标准。各乡镇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申请。
第三部分:帮扶对象。各乡镇享受政策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第四部分:运作机制。按照区域分配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以乡(镇)为单位与产业项目企业进行对接;产业项目企业要按照各乡镇相应投入额度,形成物化资产,各乡镇需在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中进行登记备案;产业项目建设由其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服务管理,乡镇根据设施设备出租、托管等方式参与经营,每年保底5%以上收益。
第五部分:项目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申报的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考察、遴选、审核并公示后,以乡(镇)为单位撰写项目请示文件集中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撰写项目请示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等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将项目资料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批复和备案。项目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产业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告。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产业项目所在乡镇和资金投入乡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察看、入户调查,对产业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部分:项目验收。乡镇初验、县级复验、项目验收后由所在乡镇需要提前准备好验收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相关流程拨付到产业项目企业。
第七部分:项目监管。在产业项目建设中,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要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