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县域内享受政策的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能持续稳定的增收,保证不出现规模返贫。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获嘉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印发获嘉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工作随着全国贫困户脱贫,步入小康而结束,2021年至2025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衔接阶段。为了脱贫户、监测对象能持续增收,杜绝出现规模返贫现象。获嘉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方案,保证享受政策的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能持续增收。
二、政策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农办规[2020]3号)和《新乡市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新办[201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资金来源
中央衔接补助资金281万元;省级衔接补助资金430万;市级衔接补助资金830万;县级衔接补助资金505万;共计2046万元。
四、申请资金标准
各乡镇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申请。
五、帮扶对象
各乡镇享受政策的脱贫人口、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下称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六、运作机制
(一)产业布局
立足我县资源、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围绕食用菌、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果蔬产业、冷链物流,经过项目遴选,确定建设2个产业项目(2024年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孵化园冷链仓储物流及食品产业培养项目、2024年获嘉县位庄乡石佛村韩李记食品加工三期项目)。
(二)参与乡镇
冯庄镇、史庄镇、位庄乡、太山镇、大新庄乡、中和镇。
(三)实施方式
1. 按照区域分配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以乡镇为单位与产业项目企业进行对接,并签订《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期限五年。签订合作协议时,产业项目企业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价权证与乡镇签订财产担保协议,保障乡镇投入资金不减值不流失。
2. 产业项目企业要按照各乡镇相应投入额度,形成物化资产,各乡镇需在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中进行登记备案;该资金不得用于产业帮扶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内容。
3. 产业项目建设由其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服务管理,乡镇根据设施设备出租、托管等方式参与经营,每年保底5%以上收益。
4. 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与产业项目企业做好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创业帮扶工作,优先吸纳接收其到产业项目企业务工、认领托管、投资入股等,确保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定就业,持续增收。
5. 协议期满后,一是产业项目企业需按原价进行回购并返还至项目投资单位,退还的产业发展资金只能用于乡村产业发展;二是产业项目企业有继续合作意愿的由项目投资单位与该企业进行协商,项目投资单位同意后报乡镇、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三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终止合同时,产业项目所在企业需按照原价进行回购并返还至项目投资单位。
6.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分配方案,将收益资金的20%用于扶持经济收入较少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将收益资金的80%用于帮扶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增收。乡镇要将收益资金分配到村,指导村级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签订《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收益分配协议书》。村级制定二次分配方案,将收益资金用于帮扶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根据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实际情况发放劳务报酬,进行兜底帮扶,保障群众持续增收。
七、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
各乡镇政府对所申报的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考察、遴选、审核并公示后,以乡镇为单位撰写项目请示文件集中申报。
(二)项目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论证乡镇上报的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后将项目资料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批复和备案。
(三)项目建设
1. 项目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牵头组织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启动后,指导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产业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告。
2.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产业项目所在乡镇和资金投入乡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察看、入户调查,对产业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项目监管
在产业项目建设中,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要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项目验收
1. 乡镇初验。在产业项目开工和竣工后10日内,各产业项目企业所在乡镇组织资金投入乡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产业项目进行初验,出具验收表、验收报告和相关影像资料。
2. 县级复验。乡镇政府初验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验收申请、初验表、初验报告和相关影像资料。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复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
3. 资金拨付。产业项目所在乡镇需要提前准备好验收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乡镇申请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待产业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相关流程拨付到产业项目企业。
八、其他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好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资产评估、认定、确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产业项目所在乡镇做好产业项目的运营和发展。
(二)县乡村振兴局在项目形成收益后,负责指导乡镇做好收益分配,建立完善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六)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指导并做好产业项目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负责加强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负责督促产业项目企业将收益分配按时间进度落实到位。项目所在乡镇要积极参与产业项目企业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在产业项目企业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劳务用工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七)资金投入乡镇负责与产业项目企业对接、相关事宜的协调及相关手续的完善;负责积极组织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一般群众参与务工,提高群众经济收入。
(八)项目主管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组织驻村工作队、群众和乡村干部、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产业项目扶持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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