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获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县现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于2021年牵头编制,适用于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近年来,自然灾害救助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原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机制措施等方面与当前应急救灾形势任务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全县自然灾害呈现极端灾害不断增多、灾害形式更加多样、灾害后果日趋严重等一些新特点。为进一步适应全县自然灾害和新时代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更好满足受灾群众对救助的期待和需求,结合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修订形成《应急预案》。
二、修订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灾害救助与应急救援一体化衔接水平,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调整部门分工职责,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协同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二)毗邻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
(三)我县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
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结合全县自然灾害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响应级别。
(一)四级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 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 因灾倒塌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含)以上4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二)三级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
3.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万人以上(含)以上6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三)二级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 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6万人(含)以上8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一级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
2. 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4.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8万人以上(含)以上。
5.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五、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措施、灾情信息管理、救助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七个方面的要素加上附则构成。
一是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根据机构改革和新形势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明确县减灾委为县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设置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县减灾委办事机构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同时,对部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名称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实操性。
二是建立救灾工作组机制。充分发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组机制,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并对各工作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原则,救灾工作组与其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可结合实际进行整合,在县减灾委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三是优化应急响应机制措施。优化调整响应启动程序,按照响应启动条件,四级到一级分别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减灾委主任或县政府决定启动。细化完善响应措施,根据机构改革后实际,调整各减灾委成员单位参与机制和具体职责分工,完善军队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救灾物资调拨、救灾捐赠等内容,突出强化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四是加强响应协同衔接。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和乡镇救助应急预案协同衔接,增设“响应协同衔接”一节,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相关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县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五是强化灾情信息报告。加强和规范灾情信息统计上报,明确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情报送责任、时限、程序、标准等。特别强调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确保第一时间上报信息,避免信息迟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