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发展实际,近日,我县修订了《获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办法,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我县出台了《获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前已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和我县县情。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部门
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获嘉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时间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时间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县自然资源局将书面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核实确认阶段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最终核算,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资金使用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我县城乡市政道路建设,不对燃气、热力、供水企业进行分配。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