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森(张赵琛)于2021年3月4日向县不动产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亲属关系证明一份(复印件);
二、张清波死亡证明一份(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一份;
四、张清波遗嘱复印件一份;
五、房屋所权证、国有土地证原件一份。
被继承人张清波于2018年3月16日去世,被继承人的母亲早于张清波去世,因此第一顺位继承的有四人,分别为父亲张文海、妻子赵月季、儿子张森(张赵琛)、女儿张郑阳。据申请人称张清波生前于2017年8月27日立有遗嘱一份:位于城关镇红旗路西段南侧土地1处(土地使用权证号:获国用2005字第0298号)面积181.65平方米,房产1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201000234号),面积259.24平方米与妻子赵月季共有,上述所列举张清波拥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财产由申请人张森(张赵琛)一个人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张森(张赵琛)继承张清波的遗产,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权利相关人员对该继承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期满若无异议,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联系电话:0373—7107570。
公告单位:获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