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31


根据《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县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根据财税〔2020〕58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文件精神,我县水土保持补偿费继续按照上述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获嘉县税务局征收。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docx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pdf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