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法》中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目前新乡市地区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个人按8%缴纳。
失业保险:目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纳,个人按0.3%缴纳。
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按照单位经营范围执行不同基准费率。目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费率分别为 0.1%、 0.2%、0.35%、 0.45%、 0.55%、 0.65%、0.8%、0.95%。
三、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