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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政策咨询
来源: 获嘉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1-11-10

  1、问:哪些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哪些情形不适宜简易注销?

     答: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