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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政策咨询
来源: 获嘉县烟草局 发布时间: 2021-11-10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复: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学校周围是否可以办理

回复:根据《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获烟[2021]20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出(入)口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3.什么情况是不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回复:根据《获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获烟[2021]20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申请主体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8.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自解除刑罚之日起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等,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4.经营货物、邮件寄递的物流、快递站(点)等;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7.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场所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出(入)口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