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办事指南
来源: 获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4-12-11
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办理流程
流程图预览
1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2
办理结果:同意提交审批
审查标准
2、 材料齐全,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审核通过3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3、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发准予许可决定
审批结果
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获取方式 | 结果类型 | 领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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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 | 窗口领取、邮寄 | 批文 |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