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乡市今是照明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标识产业园F4幢4-7号
法定代表人:王仲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600 套标识字牌项目在原环评批复基础上新建喷漆生产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制作了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责令你公司喷漆工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 10月 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壹份(共6页)、环保备案公告影印件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影印件壹份(共3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的身份材料、环评手续情况。
2、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份(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现场照片壹份(共4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3〕65号),责令你公司3日内恢复原状。
2023年10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年产600套标识字牌项目新建喷漆生产工艺已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5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50号)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6124.26+(30621.3-6124.2)x[(3/5)2+(12+12+12+12+12)/(52×5)]×50%=1102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万壹仟零贰拾肆元的行政处罚(11024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7073401001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