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罚决字〔2023〕5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1-21

单位名称:获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注册地址:获嘉县位庄乡中渔池村西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获嘉县徐营镇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汉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9月 6 日你单位获嘉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明渠至综合水池出水口超标因子总氮日均值 63.358mg/L 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40mg/L)0.58 倍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获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法定代表人宋汉讯身份证复印件”、“吕保学身份证复印件”、“获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2023年7月工资表复印件”、“证明”、“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获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获嘉县市政管理中心获嘉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批复复印件”、“获嘉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期)意见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获嘉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明渠至综合水池出水口超标因子总氮日均值 63.358mg/L 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40mg/L)0.58 倍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3〕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法行为。

2023年9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已对盐酸加药泵阀进行更换,出水口废水污染物总氮已达标排放。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52号)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举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放弃举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水口超标因子总氮日均值 63.358mg/L 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40mg/L)0.58 倍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排放超标判定标准: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裁量等级:2;

2、废水类别判定标准: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5 ;

3、超标因子判定标准:1个,裁量等级:1;

4、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8、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9、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判定标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10、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取值

1000000

1000000

2

10

5

1

1

1

1

2

3

1

1

1

100000 + ( 100000 - 100000 ) x [ ( 2/ 5 )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2² + 3²+1²+1²+1²) / ( 5² x 10 ) ] x 50%=253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水口超标因子总氮日均值 63.358mg/L 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40mg/L)0.58 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53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70734010010000029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