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环罚决字〔2023〕6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21

河南兴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黄堤镇张翟庄村66号法定代表人:郦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在生产过程中沥青搅拌机至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管道未连接,未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只经布袋除尘就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0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7页)、环评批复1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社保费申报记录2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你公司在生产过程沥青中搅拌机至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管道未连接,未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只经布袋除尘就直接排放照片1张(共1页)、录像1份(共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沥青搅拌机至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管道未连接,未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的违法行为。

        3.2023年11月20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7页)、环评批复1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社保费申报记录2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3]66号),责令你公司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将搅拌机管道与催化燃烧连接,已安装连接完成。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28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53号)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涉嫌在生产过程中搅拌机至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管道未连接,未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只经布袋除尘就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2;

        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20000+(200000-20000)x[(2/5)+(2+12+12+22+12+12+12+1/(5x8)]x50%=407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肆万零柒佰元的行政处罚(407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7073401001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