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关于《新乡市申坤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只LNG不锈钢收口封头、20万只配套LNG辅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的批复
获环承[2024]001号
新乡市申坤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0768462565)关于《新乡市申坤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只LNG不锈钢收口封头、20万只配套LNG辅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获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等规定,依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 5 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运前,应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手续的条件;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办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024年4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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