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关于《河南丰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93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获环书审〔2024〕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08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关于《河南丰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93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获环书审20245

 

河南丰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姜慧婷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丰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93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已在获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获嘉县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含镍废水含铬废水分别处理合格后回用,不外排。经预处理后的含锌废水、含油废水、酸碱废水、着色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同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纯水制备浓水通过总排口排入城发水务(获嘉)有限公司,外排水质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城发水务(获嘉)有限公司收水水质要求。

2.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燃气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要求;烘干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同时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表面处理及废水处理系统废气经处理后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A级企业指标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焊接和喷砂工序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0.9183t/a、氨氮0.0459t/aSO2 0.1509t/a、NOX 1.052t/a、颗粒物0.3762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58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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