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试行)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
为了便民、利民、惠民,全面推行诚信承诺制,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更加便捷人性化,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即日起开始试行,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再提供困难证明,只需要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承诺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知悉诚信承诺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的制度。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申请诉讼代理、辩护及非诉讼代理、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法律援助时,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的,适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
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无需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说明并承诺,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需核查: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法》第32条规定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
2、申请人属于《法律援助法》第42条规定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四类人员。
3、申请人属于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或属于河南籍军人军属。
二、失信惩戒
核查认定存在承诺不实情况的,作出如下处理:
1、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案件已经办结的,无需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2、法律援助机构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政务共享。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即日起试行。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官网或本地法律援助相关服务大厅公示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为30日。
三、本人同意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查询、使用。
四、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数据信息核查、实地调查、信函调证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核查受援人经济困难状况。
五、本人经济状况说明如有不实,愿意依法承担失信责任:
1.法律援助机构可作出对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2.法律援助机构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政务共享。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受援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前可以撤回,撤回承诺视为撤回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法律援助机构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0373-455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