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
新乡市公安局户籍民警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5-20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户政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更好的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规范。

第一章 内勤职责

第一条 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第二条 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手续,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

第三条 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第四条 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办理户政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严禁冷、横、硬、推,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户籍民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第八条 凡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手续齐全的,必须当场办理;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群众明确告知应当完备的手续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确保群众第二次办结,杜绝让群众跑第三趟。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告知办理时限。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上门服务;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以及高考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入学新生、参军入伍人员集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十条 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户籍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户籍档案资料安全存放。对居民的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十一条 因公务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户籍室门前应设置民警去向提示,须向群众告知原因和恢复办理的时间。

 

第三章 办理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户籍民警熟练掌握户政业务知识,正确执行与户政有关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户口申报和办理居民身份证等法规、政策以及相应的办理工作程序,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使用人口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查询、录入、上传及维护工作,在办理户口和二代证前进行全户信息核对,信息提交前对录入项目进行核准,工作达到“零差错”。

第十三条 派出所户籍室应向群众公开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统一制作规范版面,悬挂在户籍室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 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依法办案;杜绝办事不公、效率低下、滥用职权、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警务公开制度一次性告知服务制度承诺服务制度、内部核准制度、 特事特办制度、 安全保密制度等制度落实到位,力争使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户籍内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户籍内勤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超越权限和范围办理户籍业务经市局后台查证属实的;

(二)户籍内勤在办理需加盖户口专用章业务时,不加盖名章的;

(三)对群众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作为不作为或因工作失误、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户籍民警在户口办理过程中因“冷、硬、横、推”问题、违规办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经常迟到、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七)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八)泄露因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性质恶劣的;

(十一)工作不负责,不按要求核对、核准人口信息,造成人口信息错误的;

(十二)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三)全市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做出检讨;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户籍民警岗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作。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